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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中院强制执行“水泥”官司

1998-09-30 来源:生活时报 本报记者 王晓溪 本报实习生 徐菲菲 摄影报道 我有话说

中国建材装备公司北京设备配件供应总站与北京市房

山区新衔水泥厂、北京新衔恒利水泥厂因欠款纠纷一案于9月29日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

此案于1997年10月28日由市一中院作出一审判决,认定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债务关系,判决新衔水泥场向供应站偿还欠款506087.6元及利息;判决恒利水泥厂向供应站偿还欠款4238400元及利息。但判决生效后,由于被告一直未履行判决,原告配件供应站向一中院申请强制执行。市一中院于1998年3月16日立案受理,并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,但二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法律义务。

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9日依法查封了两被执行人的部分财产(每日产水泥400吨,煤几十万吨,房产一处)及有关公章、帐务,并令其依法履行义务。执行庭副庭长张继文说法律不容任何人侵犯,法律的威严性应在执行中体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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